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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装修后被迫终止租赁合同 招商部称只返还租押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7-22  来源:长江日报  浏览次数:350
核心提示:原标题:装修动工后被迫终止租赁合同投入的8万元该谁承担签订合同之前,招商部就知道我要做餐饮,而且还白纸黑字写在了合同上,现在装修都开工了,招商部又让我清场走人。高女士投入了8万多元筹备的店面还未开业就已

原标题:装修动工后被迫终止租赁合同投入的8万元该谁承担

“签订合同之前,招商部就知道我要做餐饮,而且还白纸黑字写在了合同上,现在装修都开工了,招商部又让我清场走人。”高女士投入了8万多元筹备的店面还未开业就已“夭折”,其中的损失该谁承担?

在汉打工多年的高女士积攒了多年的积蓄,想要开一间小门面。今年3月,她在沌口一个大型市场花了7600元从别人那儿接过来一家转让的店铺,在与该市场的招商部签订租赁合同前,高女士再三询问招商部工作人员,此店铺能否从事餐饮行业的经营,得到的答案都是肯定的。高女士花费了3万多元加盟了一个快餐品牌,并用此品牌的加盟公司与招商部签订了租赁合同,交付了押金4000元和3个月的租金1.5万元。

“签好合同,我就开始装修。开工半个月,招商部就让我停工。”高女士很纳闷。招商部解释,该市场一些领导不同意将此处店铺做餐饮。

转让费、加盟费、租金、押金、装修费等等加在一起,高女士已投入8万多元,招商部表示,只能退还押金和租金,加盟费和装修费等损失,高女士可以通过高价转让店面的方式补回。“这样算下来,转让费我要收五万多元才可以,可这价格根本转不出去。我该怎么办?难道这家市场不该承担我的损失吗?”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副主任赵焱就此回答,如果禁止从事餐饮是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比如,环保局、城管局不批准,那么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不能归责一方的损失,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共同承担损失。如果只是该市场的内部原因,那么属于一方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行为,高女士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或者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请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实习编辑:刘嘉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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