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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土局完善土地出让公告 须提前公示30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1-20  来源:http://nb.jiaju.sina.com.cn  浏览次数:120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落实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相关文件精神,
为进一步落实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相关文件精神,严格我市土地协议出让程序,规范协议出让流程,现就出让前公示制度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2月1日起,对于新增用地项目拟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即供地环节的协议出让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分局在地块规划指标明确后按协议出让计划的形式进行公示,公示地点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及相应分局网站,公示期为30天。     二、公示期满后,如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意向用地者可按程序办理后续立项、规划、用地等相关手续;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须采用招拍挂方式进行出让。 三、对于建设单位利用自有存量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办理协议出让手续的,仍按现行程序办理。 四、对于本公告下发之前意向用地者已办理完立项手续的继续按现行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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